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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约条款
机动车保险合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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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
资源来源:人保财险公司文本 最后更新日期:2010.04.11 文档编号:A102885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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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特别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通过桥梁、隧道等约定区域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发生故障,造成桥梁、隧道等约定区域通行障碍的,对被保险人为清除通行障碍而发生的清障费、拖车费、吊车费,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清障费是指清除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路面障碍物(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自身)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拖车费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租用拖车将被保险机动车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吊车费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租用吊车将被保险机动车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二)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区域以外的;

(三) 清障费、拖车费、吊车费以外的费用;

(四)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五)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或费用;

(六)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或10000元,保险金额和约定区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特约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