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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约条款
机动车保险合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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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
资源来源:人保财险公司文本 最后更新日期:2010.04.11 文档编号:A102885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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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轮胎损坏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所更换的轮胎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