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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约条款
机动车保险合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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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车特约条款B
资源来源:人保财险公司文本 最后更新日期:2010.04.11 文档编号:A102885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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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或者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机动车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被保险机动车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

2、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

(二)贷款所购机动车、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以及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且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一)计算的赔偿金额达到协定金额,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1、置换新车。以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替换受损被保险机动车的方式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以赔偿。

2、支付赔款。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

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50%、60%和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其他

保险人以置换新车或者支付赔款的方式予以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