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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约条款
机动车保险合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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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资源来源:人保财险公司文本 最后更新日期:2010.04.11 文档编号:A102885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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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道路以外的损失;

(二) 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